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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7〕14号
发布时间:2017-11-08  查看次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实现比较充分和高质量的就业,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提高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根本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结构调整,发展经济拉动就业
  (一)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就业作为优先目标予以重点考虑。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群体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稳定就业。着力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现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共享等新兴产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示范基地,拓展就业新空间。结合建设全国产业转型升级实验区,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挖掘就业潜力。突出“聚焦三大任务、推动两翼发展”战略重点,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有效激活潜在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投入力度,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吸纳就业。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建立全省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培育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指导小微企业改善用工管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吸纳就业补贴、房租物业补贴等优惠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二、拓展新兴就业领域,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一)支持新兴业态加快发展。应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对政府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放宽新兴业态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允许使用表明企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新兴业态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共享经济、网络电商等新兴业态企业和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改善用工管理,提供岗前培训、技能提升服务和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提供便利。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三、优化创业环境,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效应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简化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底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开展许可认定,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负责)
  (二)提供创业服务。加快推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为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提供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省创业扶持资金对省级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给予一定奖补。发挥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和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通过财政出资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可与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对接,共同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为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等负责)
  (三)强化政策扶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3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可按每人最高12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给予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初次创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四、分类施策,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小微企业就业,拓展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职务晋升、专业发展空间,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顺畅流动机制。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服务,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逐一开展就业创业帮扶,确保2017年底前实现就业创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家庭优待金,按全省当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到西藏和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按200%计发,各地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继续执行。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可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补贴可提高1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残联等负责)
  (二)积极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挖潜,组织职工转岗就业,落实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积极稳定就业岗位的运用援企稳岗政策给予支持。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待遇,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帮扶,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各类企业吸纳去产能分流职工,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吸纳就业补贴。自主创业的,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不出现零就业家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督促新就业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使用去产能专项奖补、就业补助等资金,为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负责)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确定。深入实施就业创业精准脱贫工程,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鼓励有技术、有资金、有创业经验的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有针对性地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四)促进其他群体就业。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实施“阳光安置”。垂直管理部门不得对下级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设限,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无法实现就业的,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公益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确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落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制度,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选择安排残疾人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
  五、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
  (一)全面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建设一批省、市级综合实训基地和县级特色产业实训基地、推进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和课时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0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提高1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原则,合理布局服务网点,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实行“一站式”“一柜式”服务,推动各类常住人口都能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落实帮扶措施,广开就业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坚持省级集中、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健全“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河北公共招聘网,推广服务项目、政策补贴申领等网上办理,推进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卡证合一”,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线上线下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强对招聘活动特别是互联网招聘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各市、县要确定一所以上医院为入职体检定点医院,体检结果全省互认,避免重复体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等负责)
  六、搞好统筹协调,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统筹推进。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硬化、任务量化、指标细化,纳入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发挥各级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解决工作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管理服务保障,加大就业资金、人员队伍、基层平台投入和保障力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健全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进行批评整改,情况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积极防控,化解风险。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做好应对重大就业风险和挑战的政策储备。充分运用大数据、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营数据、市场调查数据等研判就业形势,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风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